芷江融媒讯(通讯员 刘健 杨晓晴)近日,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,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,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2024年3月19日24时许,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邹某、秦某在芷江县一夜宵店吃烧烤并饮酒,之后杨某驾驶小轿车将邹某送回芷江县某酒店。次日2时许,杨某驾车欲返回芷江县某村家中,行驶至芷江县南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杨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,含量为135.2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。另查明,被告人杨某驾驶小轿车时,其C1驾驶证已被注销,属于无证驾驶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,且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杨某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法官提醒: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极大安全隐患,一旦发生事故,将给本人或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。广大驾驶员应时刻谨记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,切莫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,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责编:阳蕙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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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芷江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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